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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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持續強化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體系,尤其在海關執法領域,形成了“行刑銜接”的立體化治理模式。乘著政策東風,目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逐漸進入強監管時代。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商標犯罪的最高刑期提至10年,如同給權利人遞上了一把刑事維權的"尚方寶劍"。而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在第十四條中強調,國務院商務部門可對危害外貿秩序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也規定,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第二十九條規定,進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政策信號的疊加,意味著海關扣貨案件已不再是單純的行政罰沒,更可能成為撬動刑事追責的支點。
但法律條文與實務操作之間,往往隔著看不見的"執行鴻溝"。即使有的案件貨值已遠超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刑事立案標準,但如何讓案件從行政程序盡快轉入刑事軌道,仍需要專業且執著的推動。
近期,我方在處理一起涉外權利人商標侵權海關扣貨的案件中就遇到了上述難題。近日,我方客戶某國際品牌商標權利人收到海關《確認知識產權通知書》,告知我方一公司申報出口的貨物中有大量涉嫌侵犯權利人已在海關系統備案的商標權的產品。經確認,上述產品是未經合法授權的貨物,我方經授權于官方期限內申請海關依法扣留該批貨物。因涉案侵權貨物數量較大,侵權貨值已達刑事立案標準,我方權利人希望盡快將本案從海關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以對相關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相適應的打擊。
我們首先聯系海關表達了權利人的上述需求,但海關初期以“本案尚未進入正式調查階段,且涉案貨物上的侵權標識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仍有待其進一步調查核實”為由拒絕立即將本案作為刑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此外,海關以內部處理流程不便于公開為由拒絕告知我方類似案件移送線索的期限,僅答復如我方有緊迫需求可選擇自行報案。
鑒于海關對案件線索移送的態度并不積極,考慮到海關通常處理相關案件的周期較長,為避免長時間等待導致錯過合適的追究刑事責任時機,我們在經過調研后決定多維度進行報案嘗試。因本案涉及侵權貨物出口,刑案管轄權方面存在一定爭議,我們首先嘗試向海關所在地公安進行報案。在現場審核了我方報案材料后,海關所在地公安認為本案涉及貨物出口,情形特殊,應該由侵權人注冊地管轄。在我方轉向咨詢侵權人注冊地公安時,其檢索內部系統后稱侵權人法人等主要人員行動軌跡不在注冊地,且目前無實際證據證明涉案貨物物流軌跡經過其轄區,因此同樣將案件退回。
在管轄權爭議的兩難下,我們繼續嘗試與海關進行溝通和聯系,一方面表達權利人對本案的重視和希望涉案侵權人得到應有的制裁外,另一方面就類似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也與海關進行了討論。通過反復溝通與法律依據檢索,最終明確本案如轉刑案,應由涉案貨物查扣港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隨后,我們主動嘗試聯系溝通涉案貨物查扣港口所在地公安,匯報本案案情的同時,也在不斷督促海關將本案作為刑案線索移送。最終,海關將案件作為刑案線索移送港口轄區公安。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當海關扣貨遇上刑事門檻,商標權利人如何跨過行刑銜接的"最后一公里"尤為重要。海關扣貨案件轉刑案的成功,依賴于對立法動態的精準把握、對執法程序的深度介入以及對證據鏈條的周密構建。權利人在遭遇重大侵權時,應摒棄“被動等待”思維,主動通過法律程序推動行刑銜接,最大化維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