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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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2021年度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其中,鑄成律師事務所代理的“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旗下產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網站。百度公司在多項產品及服務上均已注冊“百度”等系列商標,其中第1579950號“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9年10月,百度公司發現福建省永安市的一家汽貿店不僅將店名命名為“百度汽貿”,還在店招、店鋪裝修、微信公眾號及店員名片中使用了“永安百度汽車服務中心”“百度汽車會所”“永安百度汽車”等字樣。
2020年1月10日,鑄成律師事務所協助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0萬元。
恩典汽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百度”商標已經成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雖然恩典汽貿公司提供的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美容等服務與百度公司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所使用的“以計算機信息網絡方式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相差甚遠,但消費者看到“百度汽貿”等字眼時,仍然會將被告提供的汽車銷售、汽車保養、汽車維修等服務與“百度”商標及百度公司建立聯系,故被告的前述商標使用行為容易導致混淆,誤導公眾,致使“百度”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在企業名稱中直接使用“百度”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借助了“百度”作為原告注冊商標多年使用累積的聲譽,造成了市場的混淆和誤認,其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內涵和具體掌握,在實踐中向來存在不同認識。從司法觀點的發展過程來看,“處理案件所必需”這一理解逐漸成為主流觀點,在具體把握上應當堅持“權利本位”思想,既秉持“處理案件所必需”原則,又兼顧“充分救濟”之要求。本案中百度公司主張的被侵權注冊商標有多個,雖然除了知名度較高的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外,另幾個注冊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類別上,似乎沒有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之必要,但考慮到另幾個注冊商標或因未充分使用知名度不高而無法獲得足夠程度的救濟,或因注冊時間較晚可能遭遇先用權抗辯而導致權利保護落空。在權利人請求保護多個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為了避免認定馳名商標,不允許權利人選擇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方式尋求更為有利的救濟,就會導致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這顯然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
因此,在此種情形下,適用按需認定原則還應當包含對當事人不同請求權基礎的識別與考量。如果不認定馳名商標不能為權利人提供足夠強度的保護、產生足夠的侵權警示性社會效果,則應當認定為有必要進行馳名商標認定并進行跨類保護,以規范市場秩序。本案的處理對厘清“按需認定”的內涵具有一定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