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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成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東方真空電器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溫州京東方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成功入選“2019年度寧波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創新案例” 。
案件概覽:
原告京東方公司成立于1993年,經營范圍包括制造電子產品、電子計算機軟硬件等電器設備,該公司有真空電器技術并于1998年組建北京京東方公司專業生產真空滅弧室等真空電器設備,且于2011年注冊了第9866938號“京東方”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真空開關管等。
經過京東方公司、北京京東方公司的長期使用和宣傳,“京東方”字號及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溫州京東方公司成立于2013年,經營范圍為加工、銷售真空電器設備,其在生產銷售的產品、產品宣傳手冊、相關設施等處均使用了“京東方”字樣。
京東方公司、北京京東方公司認為溫州京東方公司在企業名稱和宣傳性描述中使用“京東方”商業標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溫州京東方公司則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京東方公司與溫州京東方公司的業務分屬不同行業且北京京東方公司的企業字號不具有市場影響力,不會造成混淆后果;溫州京東方公司主觀上無攀附故意。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京東方公司、北京京東方公司與溫州京東方公司均系從事商品交易和營利性服務的商事主體,其中京東方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電器類產品的生產銷售,北京京東方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真空滅弧室等真空電器產品,兩者與被告的業務范圍存在交叉重合,故京東方公司、北京京東方公司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原告主體資格適格。
關于京東方公司、北京京東方公司訴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為,第一,京東方公司、北京京東方公司和溫州京東方公司的產品同屬于電器類產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在業務上具有交叉關聯性及競爭性。
第二,京東方公司、北京京東方公司持續使用“京東方”商業標識,獲得較多榮譽,“京東方”字號及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
第三,溫州京東方公司作為生產銷售真空電器產品的企業,明知或應知“京東方”商業標識,且權利在先,卻在自己的企業名稱中使用“京東方”字號,攀附意圖明顯。
綜上,溫州京東方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京東方”字號,在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產品宣傳手冊、相關設施等處使用“京東方”字樣作為宣傳性描述等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等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法院判決溫州京東方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京東方公司、北京京東方公司250萬元。當事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于二審中撤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專家點評:
本案涉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的字號既是他人字號又是他人商標的行為的認定。
本案判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厘清了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裁判標準,包括雙方業務上是否具有相關性或競爭性、字號及商標的知名度、是否具有攀附故意、是否會引起混淆后果,對于明晰此類案件的裁判規則起到了指引作用。
另外,針對被告溫州京東方公司經營真空電器設備、原告京東方公司經營電器設備,二者在業務上雖有相關性卻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京東方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問題,法院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認為被其他經營者以不正當的方式爭奪交易機會,損害了合法權益的經營者即有權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尋求救濟,確認非直接競爭對手的其他經營者被不正當手段爭奪了交易機會也可獲得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有助于遏制復雜多樣的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