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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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點評:六洲酒店集團(洲際酒店集團子公司)擁有 “假日酒店”、“皇冠”、“皇冠假日酒店”等商標在中國的專有使用權,但是,這些商標一直被眾多中國酒店非法使用。由于六洲酒店集團遲遲未采取法律措施,這些商標已經面臨被通用化的風險。
在本案中,被告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04年就在工商局注冊了公司名稱,并已存續10多年,在“皇冠假日酒店”還未被認證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要法院判令被告更改公司名稱難度很大。鑄成律師通過與法官的緊密溝通,以及與被告律師多輪艱難的談判,最終達成全勝和解,法院出具了達成客戶全部目標的《調解書》。侵權人需在2015年5月27日前將其使用在酒店招牌、房卡、酒店內指示牌、酒店內用品、員工名片上的“皇冠大酒店”、“CROWNE PLAZA”、“皇冠假日大酒店”、“CROWN HOLIDAY HOTEL”、“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標示中含有“皇冠”、“CROWNE”、 “CROWNE PLAZA”、“假日”、“HOLIDAY”、“皇冠假日”、“CROWN HOLIDAY”和“皇冠假日酒店”等侵權信息全部刪除,消除在一切媒介中的侵權信息;停止將“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作為企業名稱,并將“皇冠假日”從其企業名稱中去除;且需賠償六洲酒店集團經濟損失3萬元。
案件策略亮點:
1.構建完整證據鏈,堅持我方訴求
通過搜集大量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包括行業地位排名、廣告與媒體報道等幾十個可以證明“皇冠假日酒店”知名度的證據,梳理出了條理清晰的證據鏈,用以支持客戶訴求。在法庭上,我方指出:1、 被告使用“皇冠大酒店”、“CROWNE PLAZA”等LOGO是單獨突出使用標識的行為,毋庸置疑構成商標侵權,需要高額賠償;2、堅持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皇冠假日酒店”是馳名商標。在充分的證據說明下,法庭傾向于認定客戶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扎實的證據搜集及法庭上強有力的回應,迫使被告律師庭后主動與我方談判。經過多輪談判,我方只是在賠償金額上作出一定的讓步,其他訴訟請求全部強硬堅持。
2.從中國司法實際出發,為客戶節省訴訟成本,達到客戶利益最大化。
在海外客戶的思維方式中,賠償通常是作為判定訴訟案件成功與否的標準。但在本案中,判令被告企業改名屬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圍。在充分挖掘客戶核心需求的基礎上,從客戶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我方建議客戶適當降低賠償額度的要求,與被告和解,以達到快速停止侵權并改名的目的,中國法院出具的《調解書》與《判決書》是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客戶最終接受了我方出具的這一最佳訴訟策略。